自2002年中國證監會與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共同發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舊版《準則》”)以來,我國資本市場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公司法》歷經三次修訂,《證券法》完成四次修改,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公司治理原則》亦有兩次修訂與完善。舊版《準則》已經嚴重滯后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現行法律、法規,在此背景下,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進行了大刀闊斧的修訂工作,并于2018年9月30日正式發布了修訂后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新版《準則》”)。
新版《準則》旨在根據現有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以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監管經驗、境外市場公司治理立法和實踐情況,著力規范資本市場各方行為、解決公司治理突出問題并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的治理架構和運作機制。
具體而言,新版《準則》刪除了舊版《準則》中的6條規定,新增了20條規定,所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增加上市公司黨建工作要求、強調中小投資者保護、完善董事會相關制度、健全履職評價及激勵機制、推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規范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動中的公司治理、確立了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等。
以下對新版《準則》涉及的部分重大變更加以簡要介紹和分析:
一、增加上市公司黨建工作要求
新版《準則》第五條規定,“在上市公司中,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上市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法》和有關規定,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把黨建工作有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中強調,加強上市公司黨建工作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是中國特色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新版《準則》此次新增上市公司黨建工作要求,并非新版《準則》的首創,《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下發的《關于扎實推動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組通字〔2017〕11號)已經提出了“黨建入章程”的要求。
二、強調中小投資者保護
中小投資者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然而中小投資者受自身條件所限,較難保障其在上市公司中的合法權利。因此,近年來包括中國證監會在內的監管部門著力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例如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中加入中小投資者保護的特別條款,又例如設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協助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基于現實需求和監管要求,新版《準則》中也再次強調了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并提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1)新版《準則》第三條明確上市公司應“保障股東的合法權利并確保其得到公平對待”,這是新版《準則》新增的股東權利平等原則;(2)新版《準則》第十條規定,“具備條件而不進行現金分紅的,應當充分披露原因。”這是對《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補充,為中小股東參與享有上市公司紅利提供了更完整的制度保障; (3)新版《準則》第八十二條規定,“中小投資者保護機構應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通過持股行權等方式多渠道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這是新版《準則》新增的對中小投資者保護機構積極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則性規定,為中小投資者保護機構以更多元化的方式協助中小投資者維權預留了空間。除上述內容外,此次修訂也將舊版《準則》中未包括,但其他現有制度已經明確規定的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如“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制度”、“董事、監事選舉累積投票制度”等寫入了新版《準則》中。
三、完善董事會相關制度
董事會作為上市公司治理的關鍵環節,其制度安排對上市公司的發展及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利保障至關重要。本次修訂后的新版《準則》完善了董事會若干相關制度,以期更好發揮董事會對上市公司治理的積極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范獨立董事的職權及職責
新版《準則》第五節關于獨立董事的條款由2條修改為4條,增加了關于獨立董事職權以及獨立董事職責更明確的規定,包括同時明確要求“獨立董事應當按年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上市公司股東間或者董事間發生沖突、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重大影響的,獨立董事應當主動履行職責”。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對獨立董事的專門規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頒布于2001年,迄今也有十七年歷史,相信中國證監會將在此后對《指導意見》做進一步的修改。
(二)明確要求設立審計委員會
新版《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審計委員會”,此前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18年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已經明確了這一制度,新版《準則》在第三十九條進一步補充強化了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增加了審計委員會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工作職責和其他兜底職責,意在通過審計委員會增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四、健全履職評價及激勵機制
在舊版《準則》的基礎上,新版《準則》就健全上市公司相關人員的履職評價及激勵機制事宜上新增了兩個亮點:
(一)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
關于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評價,新版《準則》第五十六條仍明確由董事會或者其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但新版《準則》引入了第三方評價機制,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第三方評估結果相對而言會更具備獨立性和專業性,這將有助于提高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質量、增強績效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二)擴大激勵對象
舊版《準則》原規定的薪酬激勵機制僅適用于經理人員,而新版《準則》第五十八條則將激勵對象擴展為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更符合上市公司對于吸引人才和保持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穩定性的現實需求。
五、推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社?;?、企業年金以及銀行信托保險的集合理財產品迅速發展,已經成為我國上市公司的重要投資者,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意義凸顯。然而在舊版《準則》中,對于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僅有一條非常寬泛的規定,對于機構投資者沒有明確的定義,也沒有對其職責和行為規范的規定,已經落后于目前實踐的需要。
基于上述背景并借鑒了OECD《公司治理準則》2015年修訂的經驗,新版《準則》在新增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專章(第七章)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明確了對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原則性規定,為探索和建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具體制度安排預留了空間。具體包括:
(一)明確機構投資者范圍
新版《準則》第七十八條采取了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機構投資者的范圍包括“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保險資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機構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監管的其他投資主體等機構投資者”。
(二)列舉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路徑
新版《準則》以列舉的方式對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行的路徑,包括建議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依法行使表決權、質詢權、建議權等相關股東權利,以及參與重大事項決策,推薦董事、監事人選,監督董事、監事履職情況等途徑參與上市公司治理,從而有序參與公司治理,推動公司治理的完善和企業經營績效的改善。
(三)確立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原則
與OECD《公司治理原則》中強制要求機構投資者披露其參與公司治理的關鍵信息(例如公司治理與投票策略、利益沖突處置)不同,新版《準則》對于機構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以倡導為主,鼓勵機構投資者公開其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標與原則、表決權行使的策略、股東權利行使的情況及效果。
六、規范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動中的公司治理
從2015年7月開始的“寶萬之爭”警醒了眾多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并且隨著近年來針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收購事件增多,許多股權結構較為分散的上市公司紛紛在章程中設置反收購條款,包括限制股東權利、限制董監高的任免、增加對管理層的離職補償金(“金色降落傘計劃”)、提高特殊議案表決權比例、賦予董事會自主采取反收購措施的權力等,而其中部分不合理的反收購條款直接造成了公司治理僵局、影響公司正常運營。
新版《準則》對上述情況做出了回應,通過以下方面規范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動中的公司治理:
(一)明確不得剝奪或限制股東的法定權利
新版《準則》第七條規定,“上市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等應當依法合規,不得剝奪或者限制股東的法定權利。”該條規定旨在規范限制股東權利、限制董監高的任免、提高特殊議案表決權比例等不合理的反收購措施。
(二)規范董監高的離任補償
實踐中為了抵御“門口的野蠻人”,許多上市公司賦予了管理層在提前被動離任時要求上市公司支付高額補償金的權利。新版《準則》則對此提出了規范要求(第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章程或者相關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補償內容應當符合公平原則,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合法權益,不得進行利益輸送。”
(三)要求保持上市公司穩定
為了防止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進入白熱化導致公司治理僵局直至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運營,新版《準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有關各方應當釆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過渡期間內穩定經營。出現重大問題的,上市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確立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我國資本市場近年來對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情況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關注,一方面是由于公眾意識對于經濟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增強以及政府監管力度的不斷提升;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促使我國上市公司需要與國際市場在關于ESG的觀念和機制上實現更好的對接。
因此,新版《準則》第九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要求,披露環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貧等社會責任相關情況。”第九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披露公司治理相關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狀況,制定改進公司治理的計劃和措施并認真落實。”上述規定確立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有利于上市公司不斷改進公司治理、強化上市公司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方面的引領作用,同時還與國際資本市場的ESG信息披露發展保持同步,有利于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八、具體條文對比
為便于大家了解新版《準則》對舊版《準則》的具體修改情況,我們精心整理了如下涉及增減和修改的所有條目,供本文閱讀者參考。